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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03號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03號聲請人瑛珊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范登傳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0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程序基本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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