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9 號
- 聲請人
- 余政緯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13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及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並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
有明文。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9 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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