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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
    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
    戴紹煒中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66號聲請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少康訴訟代理人李永裕律師上列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9條第1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3條(下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4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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