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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3 號

因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明誠張瓊文蔡宗珍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3 號

聲請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聲字第 84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適用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27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系爭裁定一適用刑法第41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4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抗字第 85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系爭裁定一適用刑法第 339 條規定及詐欺之立法意旨見解,與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非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系爭裁定一與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抗字第 536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四)見解不一,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一至四及系爭判決均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以其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3 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因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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