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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何秀燕鄭彩鳳洪榮家

抗告人
聲明異議人
劉泓志
受刑人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848號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裁定,其有關之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本院就該案件所為上開裁定自不得抗告。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2月29日送達予抗告人電話陳報之地址,且經本院公示送達(抗告人及受刑人),有送達證書1份、公示送達公告2份在卷可憑,是本件已因不得抗告而確定。茲抗告人對前揭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4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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