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4 號

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許宗力呂太郎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4 號

聲請人
鄭宏輝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並未牴觸憲法,但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484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扭曲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意旨、濫用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名譽權,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該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4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