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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5 號

聲請人為撤銷許可處分,聲請憲法解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許宗力呂太郎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5 號

聲請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 金 鎮

上列聲請人為撤銷許可處分,聲請憲法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前臺中縣政府以 94 年 7 月 29 日府工建字第 0940203682 號函檢附同文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撤銷聲請人領有之棄土場設置許可及准予啟用同意書,係援引已經廢止停用之「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以及將 92 年始頒布之「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溯及適用於聲請人於 85 年即取得之啟用同意書,有無效之疑義,使聲請人遭受行政不法侵害,爰聲請憲法解釋,並命臺中市政府撤銷系爭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行政處分,而非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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