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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
    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
    陳淑婷中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87號聲請人新大華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代表人朱磊上列聲請人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聲請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8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前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7條第2項、112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要求申請設立移民業務機構者,應置有至少3位之專任專業人員,並在金融機構提存至少新臺幣150萬元保證金及設定質權等限制,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3項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不當限制移民業務機構之設立,並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為見解之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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