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36號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36號聲請人莊榮兆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3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得知原審法院有管轄錯誤之情形,卻未撤銷發回,且審理過程違反法定程序,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就法院裁判結果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何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6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