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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616 號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就依再生能源法設置之太陽能案場之財產權認定釋疑。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許宗力呂太郎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16 號

聲請人
林文邦
聲請人
兒記小舖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詩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就依再生能源法設置之太陽能案場之財產權認定釋疑。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依再生能源法所設置動產太陽能案場之財產權認定依據,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就任何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亦未就任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均不符,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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