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2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1 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憲裁字第 24 號聲 請 人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1 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1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三 (一)第 3 行所載「難謂以具體敘明」,應更正為「難謂已具 體敘明」;理由欄三(二)第 1 行所載「確定終局裁定」,應 更正為「確定終局判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1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陳忠五 尤伯祥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 │全體大法官 │無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