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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22 號

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22 號

聲請人
陳瑋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緝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聲請人所犯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行為數認定有誤,導致科刑過重,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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