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24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24 號
- 聲請人
-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罪聲明疑義提起抗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泛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 年度抗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456 條至第 486 條及刑法第 41 條等規定,未由法官決定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違憲,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及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