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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22 號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22 號

聲請人
蘇俊銘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88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1 條第 5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及憲法第 16 條享有公平審判之權利,違背憲法要求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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