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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670 號

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70 號

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遭法院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監簡抗字第 3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起訴未記載當事人、訴之聲明、未預納裁判費等情,駁回其抗告,顯有違失,爰請求憲法法庭廢棄該裁定。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詳為說明駁回聲請人抗告之理由,聲請意旨猶執抗告意旨相同之陳詞,徒憑聲請人主觀之見解,單純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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