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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95 號

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95 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52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 條、第 20 條、第 298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273 條及第 277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客觀上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是其聲請核與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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