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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13 號

聲請人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13 號

聲請人
黃松林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7 年度易字第84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應受違憲之宣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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