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1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 法定代理人黃齡慧
- 原告青松鶴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18 號聲 請 人 青松鶴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齡慧 送達代收人 黃美雯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漏未裁判之情事,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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