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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1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
    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 法定代理人
    黃齡慧

  • 原告
    青松鶴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18 號聲 請 人 青松鶴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齡慧 送達代收人 黃美雯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漏未裁判之情事,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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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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