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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63 號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4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63 號

聲請人
饒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4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49 號裁定就本件聲請人前提出「司法院大法官審查憲法起訴書」,以未見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而予不受理,惟聲請人一直有書狀提出,請本庭依法辦理勿滅證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49 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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