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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67 號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67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更一字第 47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上級法院發回意旨重為裁判,並要求聲請人負擔裁判費,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提出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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