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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02 號

聲請人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02 號

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護抗字第13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聲請人核發通常保護令,命聲請人不得接近被害人,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亦遭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簡抗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傳喚被害人到庭,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之違失,已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亦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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