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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63 號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63 號

聲請人
饒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49 號、第 681號及第 792 號裁定,有滅證違憲疑義,提出憲法訴訟等語。核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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