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63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63 號
- 聲請人
- 饒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49 號、第 681號及第 792 號裁定,有滅證違憲疑義,提出憲法訴訟等語。核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