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85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85 號
- 聲請人
-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03 號裁定違反憲法實質正義之要求,應予廢棄交由憲法法庭審理,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