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度憲民字第 583 號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度憲民字第 583 號

聲請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桂芳
聲請人
邱秀鳳

張秋田

林宏標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受理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4 條第 2 項、第15 條第 2 項但書及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於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5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內簽名或蓋章,是定期命聲請人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書狀,逾期未補正,則不受理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憲法法庭年度憲民字第 583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