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9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
- 當事人湯成村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594 號聲 請 人 湯成村 上列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就所涉關稅法事件,提起再審訴訟,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簡抗字第 15 號裁定 (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後,提出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釋字第 800 號解 釋(下稱釋字第 800 號解釋)之適用範圍應包括經憲法法 庭裁定不受理者,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誤認釋字第 800 號 解釋之適用範圍,認為僅限於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之聲請案始有適用餘地,已違背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爰聲請釋憲等語。 二、綜觀聲請人之「釋憲聲請狀」所陳,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所定裁 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且依同法第 60 條第 6 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 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就釋字第 800 號解釋之 適用範圍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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