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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27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29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317 號裁定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而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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