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27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29 號、112 年審裁字第 1317 號裁定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而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