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4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 當事人彭鈺龍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44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223 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係依牴觸憲法而無效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作成,不適用憲法規定,限制聲請人行使憲法上之釋憲權,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 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等規定,請求司法院暫停適用憲 法訴訟法,並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 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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