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
    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一

  • 原告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8 號聲 請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聖一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54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 3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 分立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就聲請人申請委任律師酬金支出預算是否符合系爭規定,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8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