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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69 號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69 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3 年度聲再字第 408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 273 條及第 277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聲請部分,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其所陳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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