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70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70 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審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45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及第 277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惟綜觀聲請書內容,均與聲請審查之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無涉,未見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