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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625 號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25 號

聲請人
劉好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83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最高法院114 年度台上字第 167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有諸多違背法令、違法審判情事,與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比例原則有違,為此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將前開判處聲請人有罪之判決予以撤銷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前開三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其立法意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為處理各法院裁判於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情形,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參照。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終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綜觀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意見爭執系爭判決二關於認事用法之當否,即逕謂系爭判決二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判決二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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