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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681 號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6 號、第 243 號、第 445 號、 第 595 號、第 699 號、114 年審裁字第 262 號及第 525號 裁定, 聲請憲法法庭裁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81 號

聲請人
饒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6 號、第 243 號、第445 號、第 595 號、第 699 號、114 年審裁字第 262 號及第52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因司法院之單位及人員滅證違憲,乃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6 號、第 243 號、第 445 號、第 595 號、第 699 號、114 年審裁字第 262 號及第525 號裁定,提出憲法訴訟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其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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