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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11 號

聲請人認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11 號

聲請人
廖駿家

上列聲請人認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2 項(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爰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應據確定終局裁判向本庭提出聲請。本件聲請人未持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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