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13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13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81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81 號裁定援引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受理聲請人之聲請案,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