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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44 號

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44 號

聲請人
龔俐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 115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逕以監視器畫面、行動電話門號之基地台位置等間接證據,證明其有竊盜犯行,且未審酌警察違法夜間詢問,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悖,遽駁回其上訴,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平等權及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核係單純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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