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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62 號

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62 號

聲請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112 年審裁字第 1409、1607 號,113 年審裁字第 331、521 號及 114 年審裁字第 120、578 號等裁定,分別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裁定不服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上開各憲法法庭裁定均未考量聲請人聲請並未逾期,亦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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