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67 號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11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67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11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1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且不當適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 條第 1 項、第15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7 款、第 39 條、第 59 條及第60 條第 7 款等規定,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已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 號解釋,應暫時停止適用憲訴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所為之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67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