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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18 號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18 號

聲請人
青松鶴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齡慧
送達代收人
黃美雯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漏未裁判之情事,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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