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18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18 號
- 聲請人
- 青松鶴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齡慧
- 送達代收人
- 黃美雯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漏未裁判之情事,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