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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50 號

聲請人認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50 號

聲請人
陳昕瑤(原名陳美潔)

上列聲請人認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以規範排除實際未就業且無收入之長期照顧者,導致聲請人履行法律所要求之照顧義務,卻被視為有工作能力者,而剝奪最低生存保障,已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人性尊嚴,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本件聲請意旨,應僅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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