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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51 號

聲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51 號

聲請人
黃松林
送達代收人
王碧霞

上列聲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87 年及 92 年間因毒品案件遭強制戒治,該強制戒治程序並無相關設備以及科學根據,導致聲請人為病人卻受到犯人之待遇,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對於強制治療制度之要求,應予刑事補償。經核聲請意旨,應係聲請人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請求國家賠償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 年度賠議字第5 號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駁回聲請人之請求,有所不服,而就系爭決定書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決定書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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