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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52 號

聲請人因請求法官評鑑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52 號

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法官評鑑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對法官為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 114 年度審評字第 47 號、第 48 號、112 年度審評字第 147 號評鑑決議書(下併稱系爭決議書),均作成不付評鑑之決議,其法律見解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決議書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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