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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81 號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81 號

聲請人
李郭暉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係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語,既未敘明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亦未具體敘明何裁判所持見解及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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