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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08 號

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08 號

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 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再簡抗字第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考量聲請人為受刑人,難以繳納裁判費用,逕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已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 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 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北再簡字第 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因此不因聲請人主張其難以繳納裁判費用而受影響,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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