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度憲民字第 825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度憲民字第 825 號
- 聲請人
- 程士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受理其聲請。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2 項、第 4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30 日依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聲請人未於書狀簽名或蓋章,其聲請核與憲訴法所定書狀程式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補正經其簽名或蓋章之聲請書。逾期未補正,即不受理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