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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10 號

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統裁字第 10 號

聲請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秋田

上列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6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平等原則,致一罪數罰判決確定,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之基本原則;國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有違法治國法安定、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之具體展現,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依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究與何一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何等見解有異,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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