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95 號
- 聲請人
- 廖文良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54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屬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754號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