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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512 號

聲請人
賴杰敏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為之單一犯罪行為,遭不同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分成兩案處理,並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成撤回起訴之處分後,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訴字第 44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 1 月,對聲請人再為重複審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

二、綜觀聲請人之「釋憲狀」所陳,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系爭判決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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