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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762 號裁定,聲請暫停準用憲法訴 訟法。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514 號

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762 號裁定,聲請暫停準用憲法訴訟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762 號裁定所不當準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為解決憲訴法牴觸憲法之問題,爰基於憲法等規定,獨立聲請暫停準用憲訴法等語。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憲訴法第 1 條定有明文,而上列案件屬人民得為聲請者,乃同法第 3 章第 3 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及第 8 章「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三、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分別為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與第 84 條第 1 項所明定。另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

四、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與前揭憲訴法關於屬人民得為聲請之案件類型要件規定,均有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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