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12 號

聲請人
廖宗政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小上字第2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社區規約之內容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又未區分實際使用者身分與使用程度,逕行認定非區分所有權人之土地所有權人,亦須受社區規約拘束而負擔管理費,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憲法法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