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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81 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再字第 440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條、第 20 條、第 49 條之 3、第 298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 49 條之 1、第 73 條、第 98 條之 3、第 104條、第 278 條、第 283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及第 95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所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牴觸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等原則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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